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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一、依郵政法第三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交通部郵政總局
    業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第一項所定「郵政機關」,配合修正為「
    郵務機構」。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