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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關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之國家賠
償責任,已刪除「公有」二字,並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爰配合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