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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6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本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與其他特別法之關係。關於國家之損害賠償,目前已有若干法律
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冤獄賠
償法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是。此等規定,多以公務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或特
定事故所發生損害,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且各有其特殊之立法意旨,為貫徹
各該特別法之立法意旨,自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爰明定國家之損害賠償,本法及民
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韓國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