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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17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因本法關係人民權益,人民渴望早日實施,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施行日期不宜久
懸,但本法係一新創法律其準備工作及預算編列等工作,經審慎考慮以一年期間準備
當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