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因本法關係人民權益,人民渴望早日實施,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施行日期不宜久 懸,但本法係一新創法律其準備工作及預算編列等工作,經審慎考慮以一年期間準備 當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