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14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一、本條規定其他公法人之準用。
二、國家以外之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見水利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等,亦有特定之公
    權力,若其行使此項公權力或就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亦有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可能,為使人民權益獲得充分保障,爰設本條規定,俾受損害之人民
    亦得依本法規定,直接向公法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