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國家賠償事件在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賠償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訴訟,就其請求之標的而言,以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為宜。 三、依本法所提損害賠償之訴,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凡一般民事訴訟所應 適用之法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編至第五編規定之法院管轄、各審程序及抗告再 審程序等,以及民事訴訟費用法有關規定,均應適用(參考奧國國家賠償法第九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