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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12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一、本條規定國家賠償事件在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賠償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訴訟,就其請求之標的而言,以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為宜。
三、依本法所提損害賠償之訴,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凡一般民事訴訟所應
    適用之法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編至第五編規定之法院管轄、各審程序及抗告再
    審程序等,以及民事訴訟費用法有關規定,均應適用(參考奧國國家賠償法第九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