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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
審查會:
照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通過。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強化法院與調解委員會業務之連繫,提昇調解業務功能,爰增列調解委員個人
    資料送法院備查之規定;至調解委員之解聘已移列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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