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 審查會: 照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通過。
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強化法院與調解委員會業務之連繫,提昇調解業務功能,爰增列調解委員個人 資料送法院備查之規定;至調解委員之解聘已移列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