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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7 條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
    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原條文第三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