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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6 條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法院如何移付事件與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如何處理法院移付之
    事件等事項,授權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