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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5 條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
為簡化調解秘書之文書作業,調解書內,除調解委員姓名外,無庸再記載其他個人資
料,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字句修正為「出席調解委員姓名」,以資簡便。        
第二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