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為簡化調解秘書之文書作業,調解書內,除調解委員姓名外,無庸再記載其他個人資 料,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字句修正為「出席調解委員姓名」,以資簡便。 第二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