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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0 條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一、原條文第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原條文第三項規定之「民、刑事件」修正為「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