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 條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為符法制用語及精簡法條文字,爰刪除第一項「依本條例之規定」等語,並將「左列
」修正為「下列」、「事項」修正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