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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 條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為符法制用語及精簡法條文字,爰刪除第一項「依本條例之規定」等語,並將「左列 」修正為「下列」、「事項」修正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