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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55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仲裁機構具公益性,需要經費維持營運。目前雖依「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
    用規則」規定收取仲裁費用,惟因不得按其營運成本收取,加以仲裁制度尚不發
    達,案件不多,尚難自給自足。鑑於仲裁制度具有疏減訟源、維護社會正義功能
    ,其貢獻不容忽視,政府機關例如司法院、法務部及經濟部國貿局等與仲裁業務
    有關之機關,似有必要視實際需要給予適當之補助,以利其會務順利推展,爰明
    定其補助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