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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53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其他法律中有強制仲裁規定者,例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除各該法 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仲裁程序有所遵循,特增訂本條,俾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