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52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本條例名稱之修正,爰將「本條例」修正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