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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38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三、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所為之仲裁,因欠缺仲裁合意之要件,自應駁回其執行裁定
    之聲請,爰於第一款增訂「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仲裁判斷除去與標的之爭議
    無關之部分仍可成立者,該可裁庭之組成與仲裁程序違背仲裁協議或法律強制、
    禁止規定者,俾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