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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31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採納衡平仲裁的方式解決紛爭。此因各國仲裁系統約有兩種,一為依法律仲裁,
    一為依衡平交易習慣來仲裁,以呼應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
    慣」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