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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30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後段、第十六條第三項後段及德 國民事訴訟法第一○三七條、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七九七條規定,增訂本條文,以 符程序經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