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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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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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8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仲裁庭為進行仲裁程序,有時必須其他機關之協助,始得順利進行,爰修正第一 項明訂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三、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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