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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4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之「出席陳述」修正為「到場陳述」,以資周延。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仲裁語言傳譯之規定移列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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