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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0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本條,明定仲裁地於 當事人未約定時,由仲裁庭決定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