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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15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仲裁人處理仲裁事件應本於獨立、公正之態度,並負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爰將仲
    裁人應遵守之重要原則,明訂於第一項。
三、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仲裁人於選定前及仲裁程
    序中負有「披露義務」(duty of disclosure),以維護仲裁人之獨立、公正性
    ,確保仲裁制度之公信力,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二項第四款「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係指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情形,例如仲裁人與當事人一方曾有同事或合夥
    關係,而其關係足使當事人產生懷疑其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