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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4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一、依行政規則之體例,已不在各點冠以「標題」,爰配合修正本點。
二、配合組織調整,「處」修正為「分署」。
三、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已於九十五年三月二日廢止,爰修正本點所引用之行政
    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