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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7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一  點次、項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二  為配合九年一貫國民教育之實施,統一並簡化國中、國小申請獎助學金之標準,
    爰將現行第八點第三、四款合併。又因綜合表現係涵蓋所有科目之整體評價,爰
    不列入計算成績。
三  教育部自九十年八月起實施九年一貫國民教育,依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至學期末應轉
    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復據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教育
    局表示,可向學校申請以分數為計分方式之成績單 (或成績證明) 。爰修正國中
    、國小組之申請標準均以百分制為成績為準。惟為避免部分同仁如確實無法申請
    前述成績單時影響其權益,亦保留得以五等第之成績單申請換算分數之標準,爰
    修正第五點。
四  現行條文第八點第七款有關各組得獎最後一名有數人成績相同之規定,係各組無
    法決定名次時之例外規定,爰統一另行訂定於草案第七點第七款。
五  現行條文第三點與第八點前段之規範內容重疊,爰予刪除。第八點後段配合草案
    加構調整,移列至草案第六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