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 點次變更,移為草案第十二點。
一 點次變更。配合現行條文第六點移至草案第十二點,爰將本點移為第六點及文字
統一修正。
二 現行條文第七點第一項但書及第三項均為申請對象之除外規定,爰簡併統一規定
於第一項。
三 為明確界定獎學金及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爰增訂第二項。
四 調部辦事人員之申請資格,統一規定於草案第十一點。
五 基於維護同仁權益,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放寬於申請後離職者,仍合於審查發給
資格。
六 現行條文第八點第八款後段亦為申請資格之補充規定,爰移為本點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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