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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9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原第九點刪除】
一、本點刪除。
二、表現優良之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原即可由各機關首長依相關規定予以表揚及獎勵
    ,爰刪除本點規定。
【原第十點變更為第九點】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