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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7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一、為簡化人事作業及提升行政效率,爰修正本點規定。
二、各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之特約法醫師及醫師,除依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
    機關醫師實施要點履約服務者外,其初聘、續聘及解聘均毋需再報法務部備查或
    副知法務部人事處,僅需將聘函副本副知上級機關。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
    各檢察機關應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應副知法
    務部矯正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
    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副知法務部。
三、至依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履約服務之特約法醫師、醫師,
    因渠等係與法務部簽訂履約保證契約書,為利控管履約情形,爰將渠等之初聘、
    解聘及續聘程序,分別於本點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之。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配合第二點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