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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2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一、按法醫師法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施行,為使依該法領有法醫師證書,且現未任公職者,亦得遴聘為本部所屬檢察
    機關之特約法醫師,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二點。
二、為區分特約法醫師及特約醫師之遴聘資格,爰將二者之遴聘資格分列第一項及第
    二項,並於第三項第二款將遴聘之消極條件排除受緩起訴處分,以資明確。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