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未修正。
一、按法醫師法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施行,為使依該法領有法醫師證書,且現未任公職者,亦得遴聘為本部所屬檢察 機關之特約法醫師,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二點。 二、為區分特約法醫師及特約醫師之遴聘資格,爰將二者之遴聘資格分列第一項及第 二項,並於第三項第二款將遴聘之消極條件排除受緩起訴處分,以資明確。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