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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我介紹須知 5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
一、適用範圍修正同第二點查核範圍。
二、晉任事項刪除理由同第二點修正理由。
三、明訂品德項目「受刑之宣告」部分之管制期限為 3  年,避免衍生人事運用爭議
    。
四、品德操守不良之事實結果,應以行政懲處或判決論之,是以,刪除監察部門對調
    查屬實文字,俾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