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由現行規定第十五點移列修正。 三、現行本部所屬機關之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授權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事宜,係函請 本部為之。為簡化授權流程,本部及所屬機關同意由文化部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 版品流通利用時,專責單位(人員)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填載相關資料,並將 該出版品及相關文件函送文化部,本部所屬機關另應副知本部。爰訂定第一項。 四、為避免資訊安全風險,本部及所屬機關如有併送電子檔時,應先進行掃除電腦病 毒及備份存檔程序。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