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為釐清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辦理出版品作業時,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爰參酌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頒之「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增訂本點 ,俾使各機關(單位)遵循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