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2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