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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0 條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一、為配合本處務規程第四十三條上開修正,並賦與資訊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
    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職掌,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
二、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十二條明定,「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為法
    務部資訊處之主要業務,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之職掌應配合前開規
    定調整,以符潮流,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
三、另酌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