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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3 條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目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關於刑事案件資料彙集、處理、查核及辦案書類之縮影
管理以及查詢事項,係由資料科負責辦理,為使名實相符,爰增訂第五款,至於現行
規定第五款,款次順移為第六款;其餘酌為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