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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8 條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所定司法官學員入學院前所為之體格檢查,須由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九條之體格檢查標準為合格與否之評定。而學
    員入學院後所實施之「性向測驗」,僅係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其結果如有精神
    違常之虞,仍須復經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與入學院前之「體格檢查」性質尚屬
    有別。
二、前述「性向測驗」因非為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衡鑑測驗,故同為臨床心理師與
    諮商心理師執業範圍,為兼顧心理師之執業公平性,爰將第一項之「臨床心理師
    」修正為「心理師」。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