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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7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一、為避免廢止受訓資格相關規定分散各於條款,故將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廢止受訓 資格之規定,移至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爰予刪除。 二、現行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