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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3 條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配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第四點第二款第三
目規定為「技術或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或行政院所訂加給表數額支給。」,其附表六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之適用對象明定為「原適用本表及原適用『公務人員
專業加給表(一)』人員」,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俾資明確。第二項及第三項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