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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7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同第二十六條修正理由,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回溯至一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便適用於一零七年八
月二十七日報到參訓之司法官學員。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同第二十六條修正理由,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增訂第二十六條有關本次修正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變更本條條次,並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