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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6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規定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人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避免影響其權益,
爰修正本條規定。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本條文修正前之規定係適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報到之司法官第
五十七期學員,惟該期學員業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訓練期滿結業分發派用;本
次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人員,為免影響其訓練權益,爰修正本條文。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本條文修正前之規定係適用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報到之司法官第五十
五期學員,惟該期學員業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訓練期滿結業分發派用;本次修正施
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人員,為免影響其訓練權益,爰修正本條文。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其訓練期間分四個階段實施,為免影響
    其等已進行之訓練階段,爰增訂本條規定,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