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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3 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為因應司法官學院新增之多元訓練課程及其他職前訓練班別適用之依據,明定該學院 除司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