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司法官養成教育各項成績計算規定,以明確規範本條第二項學科成績及學習成績 、第十七條擬判測驗及法律課程考試、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 成績、擬判測驗、法律課程考試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所 評各項成績及格與不及格之認定標準,爰修正本條規定。
因延長院檢學習期間,配合調整學科及學習成績占分比例分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