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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5 條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因司法官學員第二階段實務學習之「院、檢學習心得報告」考評項目刪除,其占分調
整至「第三階段擬判測驗」學科成績占分比,爰配合修正本條「學科成績」、「學習
成績」占分比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規定司法官養成教育各項成績計算規定,以明確規範本條第二項學科成績及學習成績
、第十七條擬判測驗及法律課程考試、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
成績、擬判測驗、法律課程考試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所
評各項成績及格與不及格之認定標準,爰修正本條規定。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因延長院檢學習期間,配合調整學科及學習成績占分比例分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