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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4 條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之廢止受訓資格處分
    規定,為避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分核定前已屆訓練期滿及杜絕訓練成
    績及格與否適用疑義,爰新增第二項視同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