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三 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條檢察機關名稱 ,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2.為符合現行實務運作流程並詳細說明機關應辦理事項,爰將現行但書規定獨立一項 並酌修文字,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