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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8 條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發法字第一○七二○○一三八九號函
    知本部,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主政機關自即日起移由該會職掌,爰將第
    三款「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等文字刪除。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