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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7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
    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一、平復司
    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上開新增業務,爰增訂第七款規定,將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
    處置加害者事項列為法務部法制司之掌理事項。
二、現行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款次遞移。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