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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一、鑑於綜合規劃司增加科技計畫業務、性別平等業務之規劃、統籌、協調、督導等
    業務,第一款規定增列科技計畫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新增第九款規定。
二、依一百零五年度本部員額評鑑結論建議事項及實際業務辦理現況,將原由秘書處
    掌理之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等事項,移由綜合規劃司掌理,爰增訂第七款
    及第八款規定。
三、現行第七款規定移列為第十款。
四、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