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於綜合規劃司增加科技計畫業務、性別平等業務之規劃、統籌、協調、督導等 業務,第一款規定增列科技計畫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新增第九款規定。 二、依一百零五年度本部員額評鑑結論建議事項及實際業務辦理現況,將原由秘書處 掌理之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等事項,移由綜合規劃司掌理,爰增訂第七款 及第八款規定。 三、現行第七款規定移列為第十款。 四、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