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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一、依本部員額評鑑報告建議,修正第七款,於秘書處減列一科,分五科辦事。又為
    辦理司法精神法制及處遇等新增業務,修正第四款,於本部檢察司增列一科,由
    上開秘書處減列一科移列,分五科辦事。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