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部員額評鑑報告建議,修正第七款,於秘書處減列一科,分五科辦事。又為 辦理司法精神法制及處遇等新增業務,修正第四款,於本部檢察司增列一科,由 上開秘書處減列一科移列,分五科辦事。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