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18 條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