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款及第五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六款所列「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實 際係由綜合規劃司辦理,爰刪除現行第六款規定。 四、現行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為第六款及第七款。 五、為使秘書處之其他相關業務範圍更臻明確,修正現行第九款規定,明定秘書處之 其他掌理事項指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並移列為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