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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8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本會秘書作業依規定,修正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鑑於本會秘書業務之範圍非以審議案件為限,爰刪除「審議案件之」文字。